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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辦理日本入境簽證 |
˙短期簽證
˙長期簽證
˙注意事項 |
要入境日本前必須先取得日本簽證,雖然台灣和日本沒有邦交,但是透過「財團法人 交流協會」,在台灣一樣可以取得日本政府發給的簽證。如果是去日本作短期的語學研習,只要有短期簽證就
可在日本停留最長90日;如果要在日本停留超過90日以上,須先取得學校的「入學許可」,再申請「在留資格認定書」後,才可以向交流協會申請長期簽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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◆一般短期停留
(90天以內)
◆長期留學、就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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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短期用簽證種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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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(數)次簽證 |
單次簽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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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效期間 |
5年有效,不限使用次數 |
3個月有效,限使用一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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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停留期間 |
90日 |
9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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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証費 |
1,900元 |
1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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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必要的文件:
▼A短 期(以觀光為目的提出申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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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申請書 |
交流協會申請表及受理領証憑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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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護照正本 |
6個月以上有效期的護照(持有舊護照者須一併提出) 內頁簽名處須有本人簽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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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身份證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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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身份證影本 |
影本(正.反兩面)1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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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照片2吋1張 |
正面、脫帽、無背景、半年內拍攝(生活照、電腦列印數位、合成相片恕不受理) |
▼B長 期(以留學、就學為目的提出申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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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申請書 |
交流協會申請表及受理領証憑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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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護照正本 |
半年以上效期之護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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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2吋相片一張 |
正面、脫帽、無背景、半年內拍攝
(生活照、電腦列印數位、合成相片恕不受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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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身分証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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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身分証影本 |
正.反兩面1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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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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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留資格認定証明書影本 |
正.反兩面1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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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入學許可書正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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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入學許可書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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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簽證費 |
1,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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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短期停留以外目的(就學、留學)簽証申請前之準備
以留學、就學等目的進入日本者,原則上申請者本人或日方代理人
(因其在留資格不同其代理人條件亦相異)必須先向日本各地方入國管理局申請「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」。
領到之後,申請者本人再前來本所簽証室2號窗口申請簽証※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約須2個月左右之時間。※除上述各項資料之外,視個人狀況,必要時有可能另外要求其他相關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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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申請須知(長期/短期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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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申請地點 |
交流協會簽証室
台北事務所
台北市慶城街28號一樓(通泰商業大樓)
電話 : (02)2713-8000(代表)
高雄事務所
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87號南和平大樓9樓
電話 : (07)771-40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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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工作天數 |
受理至核發須一個工作天(即當日上午申請者,經受理審查許可,翌日上午可領取簽証。當日下午申請者,經受理審查許可,翌日下午可領取簽証。),遇假日則順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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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受理及領件時間: |
星期一∼星期五 (注)
上午:9時15分∼11時30分
下午:2時 ∼4時
星期五下午不受理簽証申請僅處理發証業務。
(台灣國定假日及部分日本國定假日不上班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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˙代理人: |
一般短期停留目的簽証之申請及領証時,除了本人之外,得由二等親以內親屬(出示親屬關係証明),或持有交流協會送件証之旅行社代理。辦理長期簽證者必須本人出面,不得代理。 |
→注意事項:
如前回簽証或舊護照遺失者須加附
▼前回日本簽証遺失者
I_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「歷次入出境記錄証明」
II_半年內有出國記錄者,加附所前往國家之証明資料(如機票、搭機証明或前往國家之簽証等)
Ⅲ_遺失說明書(交流協會制定格式)
Ⅳ_依個人情況,除上述資料外,必要時有可能要求提出其他相關資料。
▼舊護照遺失者
I_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「歷次入出境記錄証明」
II_半年內有出國記錄者,加附前往國家之証明資料(如機票、搭機証明或前往國家之簽証等)
※其他有關簽證申請洽交流協會
網址:http://www.japan-taipei.org.tw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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